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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留学人员创业补贴资金发放审核项目的公开征集公告一、项目名称 留学人员创业补贴资金发放审核项目。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提供自身经营许可信息相关证明文件)。 2.在经营活动中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三、项目管理和服务要求 根据我市留学人员创业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资助申请企业、机构提交的报销材料和相关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一)在服务时间内按照约定时间通知并接收获得留学人员创业资助的企业(预计98家)提交的资金发放申请材料,并根据企业签订的合同内容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开展必要的审核程序,材料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1.资助申请表;2.项目情况表;3.资金支出明细表;4.资金使用合同书、企业采购协议、发票、银行流水或其他转账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5.其他款项用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服务时间内按照约定时间通知并接收获得留学人员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的企业(预计10家)提交的资金发放申请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开展必要的审核程序,材料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1.资助申请表;2.项目情况表;3.资金支出明细表;4.支付凭证、支出单据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等材料;5.其他款项用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服务时间内确保响应能力,在企业准备和提交申报材料期间,及时反馈相关咨询电话或信息。 (四)在服务时间内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不少于三份),报告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格式出具,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资金申报、审核总体情况和申请资金核减情况; 2.资金发放意见; 3.各申报企业最高补贴额、申报金额、核减金额、审定金额汇总表。 四、商务需求 (一)项目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二)报价要求 1.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捌万陆仟陆佰整(79800元),报价单应同时报资助申请企业审核单价,其中:留学人员创业补贴资金企业审核单价不得超过737元,留学人员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企业审核单价不得超过760元。响应报价超过预算总金额或单价金额均视为无效报价。 2.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报价由响应供应商根据本公告工作内容自行测算。 3.响应材料一式四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密封报送。响应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报价单; (2)《营业执照》; (3)2022年以来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4)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附件2,请务必注意部分内容需要手抄); (5)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附件3); (6)法定代表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最近一个月的单位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相关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 (7)为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审计服务的情况,同类业绩合同复印件等; (8)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对企业申报材料合规性、真实性、时效性、完整性的审核,以及验收配合、风险识别、报告出具等内容)、服务响应承诺函; (9)其他与采购有关需提供的材料。 (三)保密要求 供应商必须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同时供应商应与项目参与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抄送采购人。 (四)人员要求 派出不少于3名审计人员。项目负责人1名,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高级会计师职称,具备较高的审计服务水平和项目管理经验;其他人员2名,应具备中级职称。 (五)其他要求 服务地点:供应商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五、公告期限 2026年1月23日至2026年1月27日。 六、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请响应供应商于2026年1月28日18点前将响应文件递交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6076室。 七、联系人及方式 联系人:薛小姐 联系方式:0755-88123978
附件:1.警示条款 2.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2日
附件1 特别警示条款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认真阅读以下特别警示条款,不得存在以下所列禁止情形,一旦发现,将被处以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附件2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本公司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做到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本公司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所对应的法律风险,并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 (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供应商应审慎核查,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主管部门将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抢险救灾、防疫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实施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供应商应严格规范项目授权代表、员工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项目授权代表、员工编制、上传投标文件等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供应商对投标电子密钥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供应商使用电子密钥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供应商擅自将投标密钥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情形如查实,依法作投标无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 四、本公司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经查实,若投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本公司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签名: 知悉人(公章): 日期: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填表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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